


名稱: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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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地址:台灣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95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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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13134663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款遊戲「信長之野望Online」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15 級」。一旦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規章。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月卡、啟動碼或相關產品包一經開卡儲值後,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存入帳號的服務點數,乙方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凡有儲值點數或產品包等相關問題,請甲方於購買產品包或最後一次儲值之日起七日內向乙方客服部門連絡,乙方將協助處理。
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本服務(包含但不限於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至原購買處向乙方請求退費。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同意乙方回收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 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四、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七、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八、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九、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十、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通知之發出時,即推定為已送達。
甲方得選擇以日、以週、以月或以年計費之時段制。以上涵蓋時間包括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間歇斷線,日常維護,以及登入伺服器所需時間。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第十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四、本遊戲提供通訊安全鎖裝置,甲方可自行設定使用號碼無需支付撥打費用, 惟甲方若需變更設定依官網公告為準酌收處理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 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元之查詢服務費用,並由甲方自行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甲方同意乙方於履行契約目的之範圍內,乙方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一、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二、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三、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四、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含電磁紀錄)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布、散布、傳送任何誹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五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二十四小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以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為 通知之發出時,推定為已送達。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註)
後,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註:必要成本計算方式為實體通路(如:便利商店、3C賣場及經銷商等可取得實體商品之處所)35%;虛擬通路(如:網路或電信業者等小額付費、信用卡、ATM等僅獲得序號之方式)20% 。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如怠於為地址變更之通知或因其他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或拒收時,以乙方通知發出時,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乙方擁有「信長之野望 Online」在區域內 ( 僅限於台灣、香港、澳門 ) 的獨家代理營運權。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 或主機 )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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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Soft-World International Corp.
Game Operator:Gameflier International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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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對本程式進行作任何更改、反編輯( decompile )、軟體轉換工程( reverse-engi-neer the software )、反組譯( disassemble )或任何更改原始程式設計系統之鎖定與解除鎖定。
3.禁止蓋掉、移開或除去本軟體之版權所有與註冊商標圖型或文字說明。
違規內容 |
官網處罰方式 |
對於疑似非服務區使用者,經由檢舉,並依其電磁記錄,查證以 中間媒介服務、工具進行或登入遊戲者。 |
I.回收遊戲帳號。 |
遊戲內以各種頻道對GM或玩家惡意重覆發言或以不當方式擾亂、蓄意侮辱、謾罵、毀謗或語帶威脅及其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等情形。 |
帳號凍結 7 天。 |
"創立不當角色名稱或假冒官方服務人員" |
帳號凍結 7 天後,請玩家連絡客服中心刪除角色。 |
創立不當組織名稱或圖片"(含影射他人的角色名稱、色情、人身攻擊、不雅字句、違反社會道德性質、泛政治化、具爭議性、系統或他人無法辨識字元碼者)"。 |
會長、會員帳號凍結 7天後,請會長連絡客服中心並強制解除該組織(刪除圖片)。 |
透過遊戲涉及或影射以現實生活中有價物品及金錢與他人進行各類虛擬貨幣、含儲值卡或物品、角色、帳號、代練等交易、買賣、交換、轉讓、其他商業行為或廣告性宣傳語。 |
回收該身分證所屬GF帳號及遊戲帳號會員資格。 |
經程式偵測或線上查緝人員測試,進行遊戲時使用或散播非官方提供之程式(包含但不僅限自動練功程式、加速器、按鍵精靈等)。 |
I.初犯帳號凍結 7 天。 |
於遊戲中利用公開頻道、聊天室名稱、個人商店名稱、寵物名稱…等開放訊息或其他外在方式,以明示、暗示、涉及或影射之字樣,意圖或進行詐騙行為包含以下項目(如遊戲帳號、虛擬貨幣、虛擬寶物或現實生活中『有價』金錢、物品....等等)。 |
暫時託管該身分證所屬 GF 帳號及遊戲帳號會員資格並與客服聯繫。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回收GF 帳號及遊戲帳號。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伺服器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回收該身分證所屬GF帳號及遊戲帳號會員資格。 |
遊戲中物品複製。 |
|
利用遊戲程式本身BUG進行遊戲圖利,導致帳號資料異常(含散播消息)。 |
|
經查證屬實盜取或詐騙其他玩家帳號或道具者。 |
|
假造資料(偽證)或惡意陷害其他玩家。 |
|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
|
玩家以利用搖桿、按鍵精靈或泛指外掛等輔助工具,使用於前哨戰登記參戰,藉此方式賺取戰功,掛前哨戰之不法行為,經採證或舉證屬實等。 |
I.初犯角色所屬帳號凍結 7 天。 |
備註一:請遵守遊戲懲處規定,若玩家違反上述規則,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永久或暫時中止會員之全部或部份網路服務使用權,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帳號內商城代幣、虛擬道具等電磁記錄之損失。
備註二:Game Master為本公司指派之遊戲中管理人員,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角色人物視情節回收其使用權,並於遊戲網站中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
備註三:玩家如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將暫停玩家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備註四:初期罰責內容暫以上述規則為準,日後若有變動之需要,依實際情況再行修改,並另行補齊公告。
備註五:玩家違反上述規則,對相關懲處有所疑慮,請於懲處日起十四天內進行申告。申訴期間懲處時間照常計算。
備註六:遊戲新幹線不承認帳號轉讓,信長之野望 Online 軟體的任何授權轉讓將導致附於該軟體帳號的永久性回收。玩家不得將任何帳號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該約定均為對本協議的違反並可導致帳號的中止或終止。
備註七:每個玩家可為其角色取一個名字。此外,玩家可以購買 “ 屋敷 ” ,而也同樣需要為該 “ 屋敷名稱或樂市店員 ” 選擇一個名字。當玩家取了一個角色名,建了一個 “ 屋敷名稱或樂市店員 ” ,或以其他方式創建了一個能為其他信長之野望 Online 玩家所看到的標記,必須遵守以下準則及公認道德規則。如果遊戲新幹線認為該標記中傷他人或不妥,則可更改名字,移除標記及相關對話頻道,並 / 或中止或終止玩家使用信長之野望 Online 。具體地說,不得使用下列任一名字:
(i.) 模仿另一人的名字,包括但不僅限於 “ 遊戲管理員 ” 或遊戲新幹線的其他雇員或代理人。
(ii.) 有 “ 詛咒 ” 含義的名字或是中傷人的,破壞他人名譽的,粗俗的,猥褻的,仇恨性的或在種族、民族或其他方面使人厭惡的字眼。
(iii.) 屬其他人或實體而未經該人或實體書面授權的名字。
(iv.) 屬大眾文化人物、名人或傳媒明星的姓名。
(v.) 註冊或未註冊商標或服務商標、含這些商標或與其相當近似的名字。
(vi.) 屬任何宗教人物或神的名字。
(vii.) 取自 “ 信長之野望 Online ” 相關周邊產品的名字,包括信長之野望 Online 遊戲內設定之各種名稱。
(viii.) 與毒品、性、酒精或犯罪行為有關的名字。
(ix. .) 以整句句子、部分句子或無意語句組成的名字。
(x.) 大眾文化偶像或角色。
(xi.) 含頭銜的名字。
(xii.) 反社會、抵觸國家安全法的內容。
(xiii . ) 涉及任何與「現實」金錢關聯之內容。
(xi v. ) 以其他字碼輸入,造成名稱無法辨識之名稱。
玩家不可以使用錯別字或與上列限制使用的名稱相近的名稱、音譯來規避以上名稱限制,也不可以利用文字組合特性,違反以上限制。
備註八: 經遊戲新幹線查證參與欺騙、盜用某一會員帳號內的金錢、武器、防具、道具等或各類造成會員權益受損之行為,一經查獲,本公司無條件全數回收電磁記錄及帳號使用權。
備註九: 利用本遊戲從事任何型式下的商業行為,例如:提供任何會員「提升等級」以獲取「現實」中金錢或以遊戲內物品或金錢換取現實生活中的金錢或有價物品,及與任何會員從事任何與「現實」金錢關聯之相關活動,一經查獲,本公司無條件全數回收電磁記錄及買賣雙方帳號使用權。
備註十: 使用程式漏洞或其他任何方式複製裝備、金錢、加速升級、修改人物角色素質、累積經驗值或為其他任何不當牟利與加重伺服器負載或當機之行為。遊戲新幹線對於利用前述不當手法而衍生的一切物品及數值,無條件下全數予以回收,不另作補償。
備註十一: 請注意 !! 本公司堅決反對會員使用未經本公司授權同意之程式包含但不僅限於『自動練功程式』、『加速器』、『按鍵精靈』、『巨集』,若有會員使用和 / 或進入未經授權同意之程式,本公司則除依管理規則進行懲處外,而因使用未經授權程式衍生出寶物及各項相關電磁記錄,遊戲新幹線將有權直接回收衍生寶物及各項相關電磁記錄外、並對其帳號進行回復至初始遊戲狀態,不另作補償。
備註十二: 遊戲進行時,除靜態定點之掛網行為外,當遊戲管理員要求會員以發言或其他能證明會員人在電腦前的動作時,會員有執行之義務,否則視同利用自動攻擊程式練功。若會員並非靜態定點掛網且經查證不在電腦螢幕前進行遊戲,則該角色視為機器人角色 (Robot) ,本公司將蒐集電磁記錄存證,並且保留法律追訴權。
備註十三: 遊戲新幹線不承認信長之野望 Online 之外的任何財產權利要求或 “ 真實 ” 世界上與遊戲世界相關的任何物品的銷售、贈與或交易。玩家不得在信長之野望 Online 之外出售物品獲得 “ 真實 ” 貨幣或進行物品交易。
備註十四: 針對會員反應帳號被盜或舉發各類不法之情事,遊戲新幹線將會對其電磁記錄進行清查追蹤,若經查證會員帳號內電磁記錄涉及收受贓物或造成他人損失(包括但不僅限於遊戲新幹線、遊戲會員等),本公司有權回收玩家帳號使用權及遭不當轉移之電磁紀錄。本公司有權直接將蒐證資料送交檢警調單位以供進行追究刑責。
備註十五: 因電磁記錄有涉及出售物品獲得 “ 真實 ” 貨幣或進行物品交易,本公司有權回收玩家的帳號使用權,並 / 或直接回收取得之電磁紀錄,不另作補償。
備註十六: 因遊戲平衡性或伺服器穩定性為考量,玩家同意本公司修正、變更或回復帳號電磁紀錄等資料。
備註十七: Game Master 為公司指派之遊戲中管理人員,回報線上發生之特殊情事,以及維持線上遊戲世界進行順利與穩定之員工,對於會員具有察證其線上活動,記錄相關可能違法情事,並對於違反使用者條約之帳號予以適當之線上管理並 / 或提報處置的職權
備註十八: 遊戲中 Game Master 不涉入會員遊戲或是現實中之任何糾紛,請會員自行互動調解, Game Master 不擔任仲裁的角色,但若發生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狀況, Game Master 將視情形介入裁定提報處置處理:
(i.) Game Master 和會員之道德觀念判斷上共同認定必須處置的行為。
(ii.) 發佈或行使任何 Game Master 認為不妥之言論或 / 與行為。
(iii.) 濫用官方網站線上回覆系統或惡意回報任何不正確訊息時。
(iv.) 以任何理由煽動其他會員進行使用者條約不允許之行為時。
(v.) 以偽造的內容欺騙 Game Master ,企圖得到不當利益或影響其他會員權益的行為。
(vi.) 對其他會員有偽稱為 Game Master 或暗示時。
(vii.) 以非真實、假冒虛擬個人資料申請帳號之行為。
(viii.) 任何意圖交換帳號或要求使用他人帳號的行為。
(ix.) 濫用官方網站客服回覆系統或將惡意回報任何不正確訊息時。
(x.) 任何惡意盜用他人帳號之行為。
(xi.) 利用遊戲幣、儲值點數、虛擬道具及外掛程式圖利,意圖破壞遊戲平衡者。
(xii.) 於遊戲內或官方提供之會員交流管道散播任何內容之網站或網址的行為。
(xiii.) 在聊天頻道中不斷輸入同樣內容、過度冗長文字、長時間洗頻或無意義的文字者而不聽從 Game Master 勸導者。
(xiv.) 於非公開性或公開性的聊天頻道 ( 普通、組隊、公會、交易、密語、世界頻道 ) 發表任何違反使用者條約內容文字之行為,經 Game Master 查證確實者。
(xv.) 違反信長之野望 Online 訂定之管理規則者。
(xvi.) 會員拒絕配合 Game Master 執行勤務。
備註十九: 在運行時,信長之野望 Online 客戶端可監視玩家電腦的 RAM 及 / 或 CPU 的程式以認別與信長之野望 Online 同時運行的第三方程式。本文中所稱的 “ 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 ” 指包括但不僅限於遊戲新幹線獨自確定以下狀況:
(i.) 能進行或提供任何舞弊。
(ii.) 能讓用戶修改或 “ 駭客 ” 信長之野望 Online 介面、環境或遊戲新幹線未明確允許的經驗。
(iii.) 攔截、 “mine” 或以其他方式從或通過信長之野望 Online 收集資訊的任何 “addon” 或 “mod” 的第三方軟體。
一旦遊戲新幹線現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可將信息回報KOEI TECMO,包括但不僅限於玩家的用戶名、所發現的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的細節、發現未經許可的第三方程式的時間和日期。
備註二十: 遊戲新幹線有權從玩家的電腦及運行系統中獲得相關身份資訊及因登入信長之野望 Online 而產生的 “ 非私人 ” 數據以進行相關信長之野望 Online 用戶統計而不特別通知,包括但不僅限於玩家的硬碟, CPU , IP 地址,運行系統的序列號。
為協助遊戲新幹線對可能用 “ 駭客 ” 和 “ 舞弊 ” 行為來獲得對其他會員的有利地位的用戶進行管理,遊戲新幹線有權從玩家的電腦及其部件中獲得某些資訊,包括 RAM ,運營系統、顯示卡、 CPU 和儲存裝置。該資訊將僅用於找出 “ 舞弊者 ” ,無其他原因。

